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海南省誠信企業協會。英文譯名:HAINAN PROVINCE GOOD FAITH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HNCE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協會是由海南省致力于誠信建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推動企業誠信建設為核心,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觀,促進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與健全,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推動社會誠信進步,構筑誠信生態商圈,為建設“誠信海南”貢獻力量,助力海南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海南省??谑?。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黨、國家和海南省關于誠信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倡導與宣傳誠信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誠信風尚,引導企業誠信經營,加強企業誠信監督,推動海南誠信進步。
(二)開展誠信理論研究與探討。舉辦誠信企業論壇,組織和參加有關誠信建設的學術活動。協助政府完成全省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三)在協會成員中開展創新爭優活動、提供誠信管理咨詢和誠信信息咨詢、法律咨詢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建設誠信網站,辦好協會內部會刊,宣傳會員單位的誠信建設、誠信發展及誠信成果,展示企業風采,促進市場信息交流,宣傳海南誠信品牌,對失信敗德行為進行揭露和通報。
(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推進誠信體系建設的建議,在主管指導單位的領導下,參與制定海南省誠信管理規范和誠信評定標準,開展誠信宣傳與教育活動,組織開展誠信維權、行業自律、誠信評估等活動,表彰誠信模范單位及個人并頒發誠信證書及牌匾。
(六)舉辦誠信研討會,開展誠信學術交流活動,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先進的誠信理論和誠信管理經驗,結合本省情況,創新誠信管理和誠信評級體系。
(七)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組織誠信企業人才培訓和教育,幫助會員解決實際問題與困難,促進共同發展。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意愿;
3、在本行業和社會上有一定影響力,有較高誠信度和美譽度;
4、具有社會責任感,愿意為海南誠信建設貢獻力量;
5、重視信用管理,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6、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履行會員義務,遵守本協會誠信公約;
7、企業和個人加入本會均須提供銀行征信證明。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會員證和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獲得本會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會費標準交納會員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推薦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和牌匾。
會員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1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且拒不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本會理事會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撤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1)有較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有較大金融信用不良;
3)有較大投訴事件;
4)有較大質量事故;
5)有較大安全事故;
6)有較大價格欺詐;
7)不接受協會、社會公眾監督;
8)其他損害本會利益和信譽的情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屆3年。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部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秘書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會費收費標準及資產管理和使用等相關制度,并經會員大會通過;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警告、批評、處罰、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會設監事會,由本會3名以上會員組成(必須是單數)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負責人及其近親屬或直系親屬,理事、常務理事、財務人員不得在監事會任職)。
(二)監事會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于職守,履行職責。
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會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信譽度和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會、關心本會的建設和發展,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和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監事會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70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會主席、副會長任期3年。會長、監事會主席、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秘書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審批秘書處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
(三)檢查監事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各部門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制定秘書處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和社會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16 版權所有 海南省誠信企業協會
主管單位 : 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 承辦單位 :海南省誠信企業協會
瓊ICP備16000354號-1 技術支持 :海南布谷
地址 :海南省??谑薪瘕埪?2號深發展大廈1858/1868室
電話 : 0898-68520618 郵箱 : 158180666@qq.com
傳真 : 郵編 : 570100